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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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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發法人登記證書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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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釋明聲請補發之原因,由理事長具名、蓋用印鑑章(留存法院登記之印鑑),並加蓋法人圖記。
2、聲請補發原因以法人登記證書滅失或毀損致不堪用者為限。

 二、聲請費新台幣200元。(遞件時繳納。若郵寄送件請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勿寄現金。)


 三、應附文件:


1、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如無留存影本者免附

2、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以法人名義由理事長蓋印鑑章(如採簽名式登記則應簽名)、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註:煩請留聯絡人之電話、傳真、e-mail及手機號碼。

  • 發布日期:110-05-21
  • 更新日期:110-05-2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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