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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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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終結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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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登記處聲請清算終結登記前,請先向法院民事庭聲報清算完結,以取得下列應附文件之第2項「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民事聲報清算完結狀】

一、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

1、清算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1份,詳細填載聲請人姓名、住所、送達代收人、送達地址及聯絡電話。
2、聲請書應記載:

(1)民法第40條第1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即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含繳納稅捐)。依章程規定,移交剩餘財產於應得者。
(2)清算終結之日期。

3、聲請人由清算人具名、蓋用印鑑章(留存法院登記之印鑑)。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若郵寄送件請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勿寄現金。)


 三、應附文件:


1、章程正本:載明訂定日期及歷次修訂日期。
2、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即法院民事庭准予清算終結備查之公函影本)
3、財產歸屬之證明文件: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證明文件。
4、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財產歸零並經清算人簽名用印。
5、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1)清算結果經理、監事承認之會議紀錄。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6、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清算人蓋印鑑章(如採簽名式登記則應簽名)、代理人簽章,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註:煩請留聯絡人之電話、傳真、e-mail及手機號碼。

  • 發布日期:110-05-21
  • 更新日期:110-05-2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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