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字型大小:

向登記處聲請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前,請先向法院民事庭聲報新任清算人就任,以取得下列應附文件之第3項「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聲請狀下載:民事聲報清算人就任狀。聲請說明及應附文件參照本院網站之業務簡介/民事/5.如何辦理公司解散後之清算聲報(民法第41條法人清算程序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

一、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書: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書1份,詳細填載聲請人姓名、住所、送達代收人、送達地址及聯絡電話。
2、聲請書應記載:

(1)清算人任免或決定變更之程序。
(2)新任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

3、聲請人由現任清算人具名、蓋用印鑑章(留存法院登記之印鑑)。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若郵寄送件請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勿寄現金。)


三、應附文件:


1、章程正本:載明訂定日期及歷次修訂日期。
2、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

(1)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紀錄。
(2)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3)如有多人,應造具清算人名冊。

3、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即法院民事庭准予備查之清算人就任公文)
4、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就任日期,並蓋用印鑑章)。
5、清算人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2份。
6、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製表人應用印。
7、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清算人蓋印鑑章(如採簽名式登記則應簽名)、代理人簽章,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註:煩請留聯絡人之電話、傳真、e-mail及手機號碼。

  • 發布日期:110-05-21
  • 更新日期:110-05-2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