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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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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理、監事補選(任期中補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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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聲請書每欄均須填寫,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理監事姓名及住所欄位載明現任理監事資料,若理事長有變更,代表法人之理事欄位填寫新理事長姓名。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第0屆理事000(監事000)辭任,理事000(監事000)繼任。
(2)繼任理事000(監事000)印鑑登記。

3、由聲請人現任(含原任及繼任)半數以上理事具名蓋用印鑑章聲請,並加蓋法人圖記。(理、監事簽名與印鑑擇一登記,聲請書及附具文件所稱應蓋用之印鑑章係指與所提印鑑式相符之印章;若採簽名式,其聲請書及附具文件亦應簽名)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若郵寄送件請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勿寄現金。)


 三、應附文件:(第2、3、4、5、10項加蓋法人圖記)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
2、章程正本。(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正本或理、監事會議紀錄正本及出席簽到表。

(1)任期中理、監事異動,應依章程規定補選(聘)繼任理、監事。
(2)繼任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應依章程規定於理、監事會議產生。
(3)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理、監事名冊正本。

(1)應提出記載全體理監事之名冊,並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姓名、戶籍地址,繼任者另行備註○年○月○日繼任。
(2)理、監事住址應依戶籍地址記載。
(3)姓名與戶籍址如為特殊字,電腦無法辨識,請自行書寫。

5、繼任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蓋印鑑章。
6、辭任理、監事之辭任書。
7、繼任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2份。

(1)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
(2)原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亦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2份。(並於法人登記聲請書之變更事項欄加註「原任理、監事000印鑑變更。」)

8、繼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依名冊順序排列張貼或影印於A4紙張上。原任理、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並於法人登記聲請書之變更事項欄加註「原任理、監事000住所變更。」)
9、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10、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以法人名義由理事長蓋印鑑章(如採簽名式登記則應簽名)、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註:煩請留聯絡人之電話、傳真、e-mail及手機號碼。

  • 發布日期:110-05-21
  • 更新日期:110-05-2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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