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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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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護令有效期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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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通常保護令:

  1. 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
    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的期間為二年以下,而且沒有次數限制。
    通常保護令期限屆滿前,如果法院就民事保護令內所記載的命令另外作成裁判而且確定,那部分的命令失效。(例如民事保護令規定加害人一個月可以探視他和被害人所生的未成年子女兩次,後來法院又就這部分另外作成每個月探視兩次還可以過夜的裁定確定,那麼原先民事保護令有關探視兩次的命令部分就失效)。
     
  2. 民事暫時保護令、民事緊急保護令:
    從核發時起發生效力,在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或駁回民事通常保護令的聲請時失效。 
  • 發布日期:110-05-17
  • 更新日期:110-05-1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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