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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向法院表示繼承應備那些文件?
-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開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表示繼承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聲請書
(2)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3)符合繼承人身份之證明文件(身份證明文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上述聲請書應使用司法狀紙,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經聲請人簽章:
(1)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職業及住、居所;其在台灣地區有送達代收人者,其姓名及住、居所
(2)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居所
(3)為繼承表示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4)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
(5)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6)法院
(7)年、月、日
- 發布日期:110-05-17
- 更新日期:110-05-1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