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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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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如何對未成年子女權義之行使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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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2. 協議不利子女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3.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得請求法院改定之。
  4.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
  5. 法院為審酌子女最佳利益,會函請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作訪視,請其提出報告及建議,訪視單位會與兩造約定訪視時間。
  • 發布日期:110-05-17
  • 更新日期:110-05-1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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