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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收養,應準備什麼文件?
- 認可收養子女事件,專屬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 由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一同具狀聲請,欠缺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之一,是不合規的,須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聲請狀應把收養人的經濟能力、品行、健康狀況等寫明清楚。
- 隨聲請狀檢附的文件:
(1)收養契約。(收養同意書)
(2)收養人、被收養人的戶籍謄本,應得他人同意者,其同意證明。
(3)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取得其本生父母所具,無須由其照顧、扶養之證明文件。
(4)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收養人應提出職業、財產及健康證明文件。
(5)外國人委託他人辦理時的授權證明、家庭調查及合於外國人本國法的證明。
上述文件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
- 發布日期:110-05-17
- 更新日期:110-05-1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