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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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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辦理拋棄繼承法律上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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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法院: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 144 條)
繼承順序: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
(2) 父母(不含繼父母)。
(3) 兄弟姊妹(1.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2.其子女無繼承權)。
(4) 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補充說明:

配偶與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由配偶單獨繼承;配偶拋棄繼承權者,由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繼承。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即須子女輩全部拋棄繼承時,孫輩始有繼承權。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後順序繼承人在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因尚無繼承權,並無拋棄繼承可言。

  • 發布日期:110-05-17
  • 更新日期:110-05-1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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