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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應準備什麼文件?
- 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可載明「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
- 應備文件:(各一份)
拋棄繼承聲請書: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繼承系統表。
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 - 聲請拋棄繼承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非訟費用新台幣 1,000 元。
- 備註:
拋棄繼承權聲請狀、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通知書、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本院服務中心備有例稿。
在國外住居之拋棄人,如無法在國內戶籍機關取得印鑑證明,也無法到法院陳明拋棄確為其本人真意時,則可將其拋棄之意思表示作成書面(拋棄繼承權書及授權書)至中華民國駐該外國使領館或相當機構公證或認證後,隨拋棄繼承權聲請狀附交或另補陳法院。
- 發布日期:110-05-17
- 更新日期:110-05-1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