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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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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擔保人(提存人)於假扣押債權執行後,是否可以提出本票裁定逕向提存所聲請取回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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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聲請取回提存物。依照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的規定,假扣押所保全的債權額須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全額支付命令等)確定,才能取回提存物。本票裁定是非訟事件,其雖有執行力,但無實質確定力,不屬於本案訴訟。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的規定,聲請民事庭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俟確定後再向提存所聲請取回提存物。

  • 發布日期:110-05-12
  • 更新日期:110-05-1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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