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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清償提存要準備什麼文件?
一、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各1式2份(受取權人每增1人,增加1份)。
二、繳存提存物
金錢:至本院單一窗口提存所填寫「國庫存款收款書」1式6聯後,到國庫櫃台繳納。
三、提存費:
提存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10,000元以下者,徵收100元。
逾10,000元至100,000元者,徵收500元。
逾100,000元者,徵收1,000元。
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提存者,免徵提存費。
提存費用,提存人得於提存金額中扣除之。但應於提存書記載其數額,並附具計算書。
四、提存證明文件:依提存之原因事實而定。
五、身分證明文件:
個人提存:提存人身分證正、影本。
公司提存:公司變更登記表(或營業證照)、負責人身分證正、影本。
團體提存:主管機關發給之團體證照、負責人身分證正、影本。
六、委任代理人:
委任狀。
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
(以上文件經核對正、影本無訛後,除有留存正本之必要外,僅留存影本附卷)
- 發布日期:110-05-12
- 更新日期:110-05-2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