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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本票許可強制執行裁定?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 本票裁定許可強制執行聲請書一份
- (1)可至司法院下載:本票裁定許可強制執行聲請書,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
- (2)違約金部分不得請求裁定強制執行。
- (3)見票即付之本票,應載明提示本票之日期。
- (4)由票據付款地為管轄法院,無付款地以發票地、無發票地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地為管轄法院。
- (5)聲請人應簽名、蓋章。
- 委任狀
- 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 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蓋章。
聲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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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 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 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 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 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 提出本票原本及影本各1份。
- 應以本票發票人為相對人。(不得以繼承人、背書人、保證人為相對人而提出聲請。)
- 發布日期:110-05-14
- 更新日期:110-05-1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