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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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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本票許可強制執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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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1. 本票裁定許可強制執行聲請書一份
    • (1)可至司法院下載:本票裁定許可強制執行聲請書,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
    • (2)違約金部分不得請求裁定強制執行。
    • (3)見票即付之本票,應載明提示本票之日期。
    • (4)由票據付款地為管轄法院,無付款地以發票地、無發票地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地為管轄法院。
    • (5)聲請人應簽名、蓋章。
  2. 委任狀
    • 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 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蓋章。

聲請費用

  1. 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2. 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3.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4.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5. 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6. 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7. 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1. 提出本票原本及影本各1份。
  2. 應以本票發票人為相對人。(不得以繼承人、背書人、保證人為相對人而提出聲請。)
  • 發布日期:110-05-14
  • 更新日期:110-05-1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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