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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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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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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1. 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書一份

    • (1)至司法院下載: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書,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

    • (2)應列抵押物之抵押權人為聲請人,列抵押物之現所有人為相對人,所有人死亡後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應列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 (3)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4)擔保之債權應已屆清償期而未受償。

    • (5)聲請人應簽名、蓋章。

  2. 委任狀

    • 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 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蓋章。

聲請費用

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1. 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2.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3.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4. 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5. 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6. 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1.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變更登記契約書。
  2. 他項權利證明書。
  3. 最新之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
  4. 如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時,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 發布日期:110-05-14
  • 更新日期:110-05-1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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