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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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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聲請強制執行時要提出那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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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4條之規定,聲請強制執行,須提出執行名義正本及其證明文件。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應提出判決正本及判決之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例如支付命令):

應提出裁判正本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如果已超過30日,就不得聲請執行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應提出筆錄正本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應提出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應提出債權及抵押權或質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例如本票裁定):

應提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

  ◎執行名義為本票裁定時,需提出

  (1)本票裁定正本。

  (2)裁定正本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或確定證明書。

  (3)本票原本,若本票原本遺失應提出除權判決。

二、依查封標的種類需提出之資料

(一)查封不動產要提出向地政事務所(不限於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的土地、建物謄本。

(二)查封動產要提出債務人戶籍資料(不限於債務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

(三)債務人為公司者提出向經濟部商業司(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或直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之公司登記事項卡。

(四)扣押債務人在第三人的存款、工程款、薪資、股票、股權、出資額,要先查明第三人的姓名、地址、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和債務人的報稅資料。

  • 發布日期:110-05-14
  • 更新日期:112-05-1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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