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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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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如何調查債務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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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上若未記載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可先向原承辦案件股別聲請閱卷,待查得身分證字號後,於聲請制執行前拿執行名義向國稅局申請債務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再依清單上之財產資料,向管轄的執行法院聲請要執行的財產。

二、聲請人聲請閱卷,應填具閱卷聲請書(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61-4005-128ed-1.html),應填妥欲閱卷之案號及聯絡電話等資料,至法院收狀處遞送、郵寄或以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為之,(無法於聲請當日即閱卷),承辦股收受聲請人閱卷狀時,會以電話與聲請人聯繫得到院閱卷時間,屆時聲請人應於指定時間攜帶身份證正本(或相類似之身份證明文件)至本院一樓閱卷室閱卷。

  • 發布日期:110-05-14
  • 更新日期:112-05-1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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