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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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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聲請強制執行要繳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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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費由債權人先為預納,將來得於強制執行之財產中優先受償。依強制執行法第28-2條、28-3條及94年8月5日發布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標準」規定

(1)金錢債權請求的金額未滿新台幣5千元者,免繳執行費。

(2)超過5千元以上者,原則上繳交請求金額千分之八。

(3)非金錢請求者則為新台幣3千元。

(4)僅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者,徵收執行費新臺幣1千元。但將來依該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者,應補徵收依前面規定計算執行費之差額。

(5)法院依法徵收暫免繳納費用或國庫墊付款之執行,暫免繳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

(6)執行人員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

二、強制執行費用除執行費外,尚須繳納執行必要費用,先由債權人預先繳納,再由債務人負擔,以利執行。執行必要費用,例如:測量費、指界費、鑑價費、登報費、保管費、協助執行人員之差旅費等。

三、拍定人聲請法院點交不動產時,無庸繳執行費,但債務人不願搬遷時,法院強制點交時,須請鎖匠開鎖或請搬家公司前來時,其費用應由拍定人先行墊付。而點交通常需管區員警協助執行,故員警之差旅費由拍定人預先繳納,以利執行。點交完畢後,原占有人又占有拍賣的不動產時,拍定人得再聲請法院點交,但應徵執行費。費用依拍定金額千分之八計算。

  • 發布日期:110-05-14
  • 更新日期:112-05-1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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