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緩執行須經主債權人及併案債權人同意才可以延緩,每次可延緩
執行3個月,到期可再聲請一次,最多可延緩執行6個月。每次延緩期
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10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
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