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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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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我的房屋即將被拍賣,要怎麼才可以暫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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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延緩執行須經主債權人及併案債權人同意才可以延緩,每次可延緩

執行3個月,到期可再聲請一次,最多可延緩執行6個月。每次延緩期

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10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

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 發布日期:110-05-14
  • 更新日期:112-05-1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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