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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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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如何執行債務人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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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票且已上市、上櫃,可聲請執行法院向臺灣

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往來證券商後,予以扣押,並由

法院委託之證券經紀商出售,將款項分配債權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票但未上市、上櫃,而股票由債務人保管,

應由債權人查報股票所在地,執行法院再予以查封、拍賣。

三、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者,由執行法院對債務人發禁止處分命令後,再對債務人之股份進行換價。

  • 發布日期:110-05-14
  • 更新日期:112-05-1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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