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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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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已經還錢或達成和解,為何債權人還可以查封的我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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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該執行名義倘已具備形式上效力,且無實體法上無效之情形,在未經法定程序宣告無效或撤銷前,執行法院應依該執行名義內容強制執行。若債務人已經清償債務,或曾與債權人達成和解,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及第18條第2項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應向民事庭為之)以資救濟。

  • 發布日期:110-05-14
  • 更新日期:112-05-1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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