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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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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我不認識債權人,也沒有欠債權人錢,為何他可以查封我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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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常見債務人積欠銀行債務,銀行為打銷呆帳,會將對債務人的債權讓與資產管理公司,債務人之財產若為資產管理公司聲請執行,可先行向執行法院聲請閱卷,閱覽資產管理公司所提出之執行名義、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等文件資料,以釐清與資產管理公司之前手(原債權銀行)的債務關係。若未清償完畢,可以儘速與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協商清償,並請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向法院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避免財產仍為法院繼續執行及拍賣。若確定並無積欠任何債務或已全部清償完畢,可對該資產管理公司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具狀向法院民事庭聲請定相當之擔保後,停止本件執行。

  • 發布日期:110-05-14
  • 更新日期:112-05-1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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