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執行人員之強制執行方法、執行人員對於強制執行應遵守之程序或係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應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2條之規定,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具狀向執行事件承辦股聲明異議(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66-4119-9824a-1.html),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