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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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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7第三人收到執行法院的扣押命令,要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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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院會隨扣押令提供制式例稿供第三人公司填載,債務人如已離職請記明其離職時間及有無薪資可供扣押(如雖離職但尚有可領取之薪資或加班費等);如仍在職,可自何時開始扣押薪資(如8月份薪資已領取、9月薪資已預支,僅得從10月份開始扣押);仍在職,有薪資債權可扣押,但前已有其他案號債權人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該行政執行處執行扣押薪資中,第三人應將相關扣押案號復知法院。

  • 發布日期:110-05-14
  • 更新日期:112-05-1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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