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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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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身分證應徵,涉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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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廖頌熙(現職為律師)

十七歲的文桂想利用課餘兼差,以分擔家計。當他好不容易看到適合的工作訊息,卻因為對方限制應徵者必須年滿十八歲,只好失望的放棄。

在回家路上,文桂遇到鄰居佳鴻。佳鴻問他:「文桂,你看起來怎麼像泄了氣的皮球?發生什麼事了?」

文桂說:「最近我爸爸生病,我想找份兼差的工作來分擔家計,但找來找去都沒有合適的,好不容易看到一個不錯的工作機會,卻有年滿十八歲的限制。」

佳鴻說:「文桂,你看起來很成熟,好像已經滿二十歲了。我看,你乾脆跟老板說自己滿十八歲就好啦!」

文桂說:「不行啦!如果老板要看我的身分證,就穿幫了!」

佳鴻突發奇想,建議文桂:「要不然你影印我的身分證,再剪貼一下,變成你的身分證影本,這樣應該可以過關!」

 

請問:變造他人身分證去應徵工作,可以嗎?


應徵工作遇到有年齡限制時,有人往往會動歪腦筋,想借別人的身分證來使用,特別是借家人或親戚的,一來較好商量,二來長得較相似。有人會想,反正沒有害人,況且年齡差不多,只要認真工作,一段時間後,年齡到了,老板就不會有意見了。事實上,變造國民身分證去應徵工作是犯法的行為。

首先,變造身分證觸犯了刑法第212條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變造這類身分證件,大多是貪圖一時便利,或為求職謀生,法律因為考量有憐憫之處,處罰較為輕微,但變造者仍難免除罪責。

若文桂用變造後的身分證使老板誤認而聘用他,則文桂另外觸犯了刑法第216條行使變造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更糟糕的是,老板聘用文桂,依法為他辦理勞保,並且給付薪資,因而使勞保局及國稅局登載文桂的不實資料,結果將使文桂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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