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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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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色情影片,侵害他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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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廖頌熙(現職為律師)

益仁平時就喜歡上網瀏覽色情圖片,有一天上網時,看見標題寫著:「校園激情戲上演」益仁一眼就看出是學校校園,又發現是學長昭龍的傑作,於是打電話求證。

「學長,你也太大膽了,怎麼跑到學校拍這種影片?」

「這樣才刺激呀!」

「女主角是誰?可不可以透露一下。」

「當然是學妹咯!她吃了迷幻藥,才會這麼配合。」

「那為什麼要PO上網,供人瀏覽?」

「炫耀一下咯!有空幫我宣傳一下,讓大家知道我的厲害。」

益仁幫昭龍散布影片到各大影音分享網站,不料卻被警方上網巡邏時發現。

 

請問:昭龍和益仁的行為恰當嗎?


在校園發生親密關係,依照年齡和情況不同,可能觸犯下列幾項罪名:

  • 【情形一】如果學妹是被昭龍強迫的,昭龍便觸犯了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萬一昭龍是以下迷幻藥而讓對方服從,那麼依刑法規定,須加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情形二】如果學妹是自己吃迷幻藥,而昭龍乘機和她發生關係,便觸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形三】如果學妹是自願和昭龍發生關係的,但她未滿十六歲,昭龍便觸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或第3項:
  1.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昭龍和益仁在網路上散布激情影片的舉動,又構成 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物品罪: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或許益仁會抗辯:「影片早就在網路上公開了,就算我沒有轉貼,大家還是會看見,為什麼犯法呢?」「散布猥褻物品罪」的制訂目的,是為了「保障他人免於猥褻物品干擾的自由」及「保護青少年的健全發展」。益仁的散布行為已侵害他人的法律權益,所以並不會因為影片早就被人散布就沒事。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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