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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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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愛有罪嗎?早熟的苦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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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明是一個充滿活力的15歲國三學生,長相英俊,經由學校的活動,認識了隔壁班的春嬌,春嬌甫滿14歲貌美可愛,兩人郎才女貌,很快就墮入情網。

有一個假日的早晨,春嬌邀志明來家中幫忙維修電腦,兩人一面聊天,一面玩電腦,卿卿我我,近而相互接吻,情不自禁,更發生超友誼關係。春嬌母親返家,發現兩人躺在床上,憤而提出性侵訴,志明父親認為其志明品學兼優,係受女方誘惑所致,亦對春嬌提出告訴。

 

我們是兩相情願的怎麼會犯法呢?志明和春嬌是念人羡慕的一對情侶,又沒有強姦她,為什麼也犯法?


事實上,為了保護個人性自主自由,刑法221條第一項已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更為了保護青少年身心健康,也因為青少年對於性自主的同意能力,還處於不夠健全狀態,所以刑法第227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與未滿十四歲之男女雖得其同意而性交,並未用強暴、脅迫、恐嚇‥‥等方法其罪刑與221條妨害性自主罪(俗稱強姦罪)一樣重。

 

志明與春明都滿十四歲,是不是就可以跟人發生性關係呢?


也別高興太早了,刑法第227條第三項又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相當重。

 

到底要處罰志明或是春嬌呢?


認為要處罰志明的也許認為男方是禍根,如果不是他們主動,怎麼會發生,也不會得逞?認為要處罰女方的也許認為女人是禍水,如果不是他們引誘,男方怎會上鉤?但我國法律上規定,男女都女都處罰,因為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罪,男女都可以成為受害人,加害人也不是都是男方。

只是,如果加害人是年輕人的話,在兩小無猜的情況下,發生這種事也是情有可原,所以刑法第227條之一也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這條罪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而其未滿十八歲的人犯這條罪,也是屬於告訴乃論,就是要被害人或他家長提出告訴,司法才會受理。但少年事件處理法為特別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10條,少年法院於調查或審理中,對於觸犯告訴乃論之罪,而其未經告訴。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之十四歲以上少年,應經依少年保護事件處理,毌庸裁定移送檢察官。少年事件審理細則第21條第2款規定:「本法第3條第1款(有觸犯刑法法律之行為)之事件,如屬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而於裁定前已滿二十一歲者」,才能諭知不付審理之裁定。如果少年未滿21歲,乃可依保護事件處理。

因志明與春嬌均為未滿十八歲的少年,依少年事件理法第1條之1及第3條之規定,由少年法庭審理,少年法庭審理後,如無同法第27條規定:少年法庭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官。」之情況,少年法庭即應自為處分。

而本件志明或春嬌違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罪,非最輕本刑非五年以上之重罪,依法應由少年法庭自為處分。


人是一種感情的動物,包括親情、友情和愛情,兩性交往當中,需要學習的是相互激勵與尊重,儘管學習如何與異性相處是重要的。只是青少年階段的異性交往若馬上發展成愛情,反而讓友誼變得更狹隘,容易患得患失,充滿壓力,甚至帶來許多未預期的困擾,如能先認知自己現階段更重要的角色與責任,以自然的心態,從相處中彼此學習,兩性相互尊重,如此,友誼的空間將會更大更長久。

性不等於愛,在發生性關係之前,要先檢視彼此是否有足夠的情感基礎及人生目標,凖備好與彼此分享生命的美好,例如須確定自已能對可能生下的小孩,負擔愛護與照顧的責任,發生性關係,必須在彼此都不會受到傷害的前題下進行,如果是為了自我慾望與滿足、為脫離父母自立、為趕流行等觀念會對彼此造成傷害。有句話說:「與一個你愛的人在婚前發生關係,你便損害了他;若他不是你愛的人,你便損害了自已。」所謂負責任,並不僅在性關係的後果,還包括了相處過程中對彼此的真誠,承諾和各種互動關係,期盼各位做愛做的事前,別衝動,想清楚再行動。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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