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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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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不可以一走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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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廖頌熙(現職為律師)

益仁和女友約好碰面,益仁急忙騎摩托車赴約,卻被逆向行駛的黑衣男撞上。結果兩人都摔倒,不過益仁只是擦傷,反倒是黑衣男倒臥在地,大腿血流不止。

益仁勉強起身後,看了黑衣男一眼,內心很矛盾。

「我要送他就醫嗎?」「不用吧!是因為他逆向行駛才發生車禍,我不要他賠償就好了,他應該不敢聲張吧!」

「他會不會有生命危險?」

「應該不會啦!路人這麼多,總會有人幫他叫救護車的。」

「要不要打個電話報警再走?」

「不行,這樣一來,警察一定會要我去做筆錄,雖然我沒有錯,但是約會就泡湯了!」

最後益仁還是決定騎車趕赴約會。不久,黑衣男雖經路人送醫急救,但仍不治死亡。經警方調查,車禍原因的確是黑衣男逆向行駛,與益仁無關。


請問:因對方疏失而車禍,受害者可以一走了之嗎?

現今車輛使用頻繁,幾乎每天都會發生大大小小的車禍。在車禍的法律責任上,如果只是車輛損毀,最多賠錢了事,不涉刑事責任。但是,如果車禍導致傷亡,那肇事者就會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以及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的刑責。

在發生車禍後,有人以為不一定抓得到自己,習慣一走了之,卻沒想到現在各重要路口幾乎都裝有監視器,警方不難循線找人。刑法對於車禍後未留在現場、等待警方鑑識的人,特別規定肇事逃逸罪,依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益仁如果確認車禍肇事責任不在自己,就不須賠償或負刑責。但這時候,他可以離開現場嗎?答案是:不行。 

刑法第184條之4的規定並非純粹為了追究肇事者的責任,目的在於促使駕駛人肇事後,及時救護被害人,以減少死傷。如此,除了避免肇事者難以追究外,還賦予肇事者救治傷患的責任,以維護社會的公共安全。在未釐清責任前,益仁還是必須趕緊報警及叫救護車,以避免傷害擴大。否則,一走了之仍觸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

另外,一旦發生車禍,除非只是車輛損害,雙方沒有傷亡,否則最好報警,或相互留下聯絡方式,以利後續處理,也避免將來遭對方指控有肇事逃逸罪嫌。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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