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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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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可否不參加團體活動,因該團體大多為行為偏差之青少年,可能因參加此類活動,而使少年結交更多損友,學習更多不良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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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團體輔導活動事先均由少年保護官根據其專業知識規劃、設計,在活動進行中少年保護官並會隨時考核、督促少年嚴守團隊紀律,認真學習,應可以適當預防相互學習不良習性之情事發生。

何況少年若在此類活動中易受影響而學習不良習性,則其外界活動受影響之機率相對更高,少年保護官可經由家長之關心與提供相關資訊,在保護管束執行中給予少年更適當之約束及輔導。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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