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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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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執行保護管束之報到時間可否訂在非上班或上課時間較為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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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護管束人例行報到,原則上由少年保護官指定公務人員上班期日,但少年保護官得依少年之個別狀況酌定適合之期日。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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