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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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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置校園之再利用-談安置中少年之學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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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部96年12月28日台訓(3)字第0960191319號函,就研商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非行少年轉向安置就學事宜會議紀錄,決議: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免安置於福利或教養機構感化教育處所之國民教育階段學生,於完善之觀護制度下優先回校就讀,以完成憲法及國民教育法所定國民應應受之教育,學校不得拒絕。

學齡兒少入學就讀後,如果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確有適應困難,無法於原校就讀之情形,得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評估機制審核,並徵得學生自由意願及家長(監護人)同意後,妥適安排於民間機構等,予以短暫過度之「中介教育」並保障其所受教育之內容與品質。

另就有關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於兒少轉向安置機構內設班,提供就學及輔導所需相關經費事宜之決議

一、學齡兒少應優先入學就讀,以完成憲法及國民教育法所定國民應受之義務教育。如確有困難無法在學校就讀,於福利或教養機構設班就學之人事及教學費用,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入縣市教育經費需求預算。

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個案兒少就讀學校之特殊需求輔導經費,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查統計轄內數量及經費需求送部,由本部相關方案補助。

審計部則指出對於少年安置輔導業務之執行,允宜研酌由社政單位統籌辦理。

為此本院嘗試努力建請縣府成立住宿型學園,以安置家庭失功能之中輟學生,一可替代家庭之功能,二可解決學校中輟學復學之難題,並可使義務教育依事務之本質回歸地方政府,從源頭加強輔導,阻絕中輟生以虞犯移送法院,亦可將具有學生身分之少年,免安置於福利教養機構或感化教育處所,而於一般學校,完成義務教育。

在青少年的生活中,家庭、學校、和社會是最重要的三個環節,也是偏差行為發生的三大根源。許多研究顯示,對家庭和學校依附力或歸屬感較弱的孩子,會轉向社會同儕團體尋求依附認同,於是更容易受到不良少年或壞朋友的影響,我們常看到許多犯罪青少年係來自結構和功能都不健全的家庭,更是令學校頭痛的中輟學生。如果家庭和學校兩方面沒有及時在這些青少年變壞的關鍵階段拉他們一把,社會將共同承受他們向下沈淪的惡果。

中輟生復學後,以協助回原班或其他正常班級上課為主,但如不適應原學校生活,則須另做安排,教育部體認到為中輟生實施「多元中介教育」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同時為有效追蹤、安置與輔導中輟學生復學,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頒布「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與民間團體辦理追蹤、安置與輔導中輟生實施要點」,協助地方政府推動中輟生復學輔導工作,並補助地方政府結合民間專業團體資源,規劃辦理「多元型態中介教育設施」。更於九十一年四月頒布實施「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追蹤、輔導與安置中輟生實施原則」,補助各縣市設立慈輝班、資源式中途班、合作式中途班、中途學校等四類具有銜接、中介作用的教育設施,扶助家庭變故、中輟復學或需要特別保護之學生(含不幸少女)順利就學,培養適性發展之國民。

所謂「中介教育設施」是一種為特殊需要之青少年回到正規學校教育之前中介過渡性教育措施。目前各縣市政府設置實施的中介教育設施包括:

  1. 資源式中途班:資源式中途班與下述之合作式中途班係依據「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十條設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遴選轄區內有熱忱有意願的中小學校,比照特殊教育資源班設置資源式中途班,提供中輟學生多元另類適性課程,並不提供住宿。全國96年度72班容納人數1204人。
  2. 合作式中途班:由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宗教團體、或慈善團體合作辦理,提供中輟生復學輔導及另類適性課程。有住宿型,但大多不提供住宿,因教育部僅補助教學設備費、人事及行政費,無法提供24 小時全天侯照顧。96年19班容納人數313人。
  3. 中途學校: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由教育部與內政部聯合協調地方政府設置,專收違反該條例受法院裁定安置施以特殊教育之不幸少女或少男,採跨縣市收容方式,提供住宿與輔導教育等安置服務。96年7 所含獨立式4 所、合作式3所。
  4. 慈輝班: 為前台灣省政府教育廳開辦之慈輝專案,精省後移由台灣省政府文教組主管,教育部協助之,此類中途班跨縣市收容家庭變故、家庭功能不彰或經濟困難之中輟學生,提供住宿、生活輔導及多元另類適性教育措施。慈輝班不收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經少年法院責付、交付或裁定安置之少年。可處交付保護管束,再由學校申請轉送慈輝班。96年36班容納人數761人。上課方式分融入式、獨立式: 

(1)融入式:慈輝班學生在學校與普通班學生於同一班級中一起課。 

(2)獨立式:慈輝班的學生單獨成班。

彰化縣無慈輝班,僅有資源式中途班4 班,合作式中途班3班(原均未提供住宿),經與縣府協商於96年2月於喜樂保育院成立住宿型合作式中途班,可容納10名學生。迄96 年12 月彰化縣府共安置75 名中輟生,共中男生51 名,女生24 名,供中輟復學學生暫時就讀,提供復學輔導及多元彈性課程避免再度輟學,俟適應學校生活後,再回原校或原班就讀。

 

處理中輟生問題,須秉持三項原則

1 .以學生基本需求為導向。 
2 .針對青少年問題解決與發展。 
3 .資源整合,跨局處合作。

 

因此雖有上述中介教育措施,但依統計資料顯示,每年約有三分之一至四分之一之中輟生,未復學,(彰化縣96年長輟未尋獲學生有88名)成為潛在社會問題,亦為犯罪根源,亟須積極找回中輟生,以預防犯罪,而找回之中輟生,急須有固定適當之埸所,導正少年生活態度及偏差觀念,避免再度中輟或繼續惡質化,並依個案需求提供學業,心理上輔導及經濟上補助,故必須有場所安置中輟復學之學生。而設置各類多元中介教育措施來適合不同收容對象之需求,應是最佳的運作型態。

  1. 如學生中輟的原因,僅是不適應學校的課程內容、教學方式,或跟不上學習進度、逃避課業壓力等,但並未出現其他嚴重的偏差行為問題,則改變部分課程內容、調整教師的教學方式、淺化各學科教材等,即能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滿足學生的學習需求,此類學生仍須與大多數學生融合於正規及主流教育體系中,使其有機會和一般學校學生廣泛且充分地互動,促進其人際溝通和社會技能,因此,以一般學校內設置「資源式中途班」以部時間來收容學習困難學生,為其規劃多元彈性的課程及生活化的教材,且有部分時間回師原班上課,應是最佳的運作摸式。
  2. 如學生中輟的原因,係因家庭破碎或功能不良、長期學業成就低落,或對所有學科均不感興趣,且有長期累積的行為問題如逃家、逃學、或其他嚴重的偏差行為問題等,則獨立式、寄宿型態的安置學校(學園)應是較能促進學生有效學習的運作模式。此類獨立式、寄宿型態的安置學校,可以有多元彈性的課程規劃、彈性的組織及人力規劃,要求所有教師均須具備輔導專業知能、配置專業輔導與諮商人員、增加生活與管理人員等,始能有效的促進學生的身心健康發展、改變學生的偏差行為問題。當學生的問題經評估獲得充分改善、且較能安心向學後,即可輔導其銜接回到主流正規教育。
  3. 現今多元化的社會中,學生的問題行為亦甚多元,多數具嚴重偏差行為問題的學生,來自於功能不良或破碎的家庭,這些學生非傳統教育體系的師資人力、課程結構、教材教法等所能提供有效協助的,就如同「特殊教育」所服務的「身心障礙學生」也需評估診斷其身心障礙程度的嚴重性,始能做出獨立收容或回歸主流之妥適安置。因此,教育體系應在有教無類、因材施教的大前題下,為各類具有不同學習需求的學生設置多元化的中介教育設施,提供多元化的學習機會,使各類學生在接受教育之後,都能習得更適生活的能力。

 

如將具有長期行為問題學生安置在一般學校內的「中途班」,即使在課程內容及教學方法上加以調整,仍可能會產生諸多問題:

  1. 一般學校教師並不一定具備輔導專業知能,即使擔任認輔教師,恐怕仍難以提供學生積極有效的心理輔導及行為改變。
  2. 一般學校教師需照顧多數學生的學習需求,對少數具有特殊學習需求的學生,甚難因應其個別需求,提供多樣化、或個別化的學習機會,易使此類學生因缺乏學習成功經驗,而視學校為畏途。
  3. 一般學校教師及行政人員,常必須在學生行為常規管理上採取兩套或多套標準,易招致正規班級學生的質疑,及其他學生家長的攻訐。
  4. 收容在中途班的學生容易感覺到學校教師及學生經常對其另眼相看,如再加上校外參觀人員過度關注的眼光,容易加劇學生的負面標籤化現象,使其更不願到校上課。

因此,對具有長期行為問題的學生仍以安於獨立式學校為宜。

為此本院鑑於中央政府因財政考量而無提供大量經費為弱勢學生、中輟學生或不適應正規學校教育的學生設立獨立式安置學校,最可行辦法是比照美國委辦學校的作法,責成縣市政府利用廢棄(閒置)中小學校,結合社會福利體系,開放予地方熱心教育人士,試辦委辦學校,由中央及地方政府提供場地、設備、人事及必要的教育經費和養護經費; 由熱心教育人士以協助弱學生、中輟邊緣學生或中輟復學學生為目標,提出符合學生特定學習需求且具體可行的教育及服務計畫在教育和社會福利當局審核通過後辦理。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拜會縣長提出建議,經縣長首肯,並招集各局處主管,指示利用已廢棄新街國小,成立住宿型(安置)學校(園),並於本年五月正式成立,可收男女各20 名,一來可解決本院少年安置的需求,對有學生身分的功能不全家庭少年,可寄宿學校,而非必定安置。二來安置業務回歸地方政府,學園經費由教育部補助及縣府編列,將付費及教育責任回歸地方政府。第三、符合中輟生追蹤輔導需求,家庭失能之中輟生尋回後,復學困難,須有補救措施,始能適應學校生活。第四、將中輟生偏差行為提早攔截在學校輔導單位,消弭犯罪顧無形。

  • 發布日期:110-05-05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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