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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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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業務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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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的對象


  1. 7歲以上未滿12歲,有觸犯刑罰法律的兒童。
  2. 12歲以上18歲未滿,有觸犯刑罰法律的少年。
  3. 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1)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2)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3)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4)參加不良組織者。 
(5)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6)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7)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少年事件處理流程


家中如遇到子女犯罪,除應及時處理,更應了解少年法庭進行程序,以利家長與少年法庭配合,一起協助孩子健全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

一、要知道那些孩子是少年法庭處理之範圍?

  1. 7歲以上未滿12歲之兒童觸法行為(如兒童偷竊)。
  2. 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虞犯行為(如少年經常逃學、逃家,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
  3. 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觸犯行為(如少年偷竊、打人成傷等)。

 

二、案子發生後,父母第一時間應如何處理?

當子女因案被移送少年法庭處理,大多為警察機關查獲後移送,其他尚包括有被害人告訴、其他人告發及檢察官或其他法院移送等情形),此時父母應注意事項如下:

  1. 接到警局查獲的消息或通知時,應立即趕到警察局、刑事組或派出所、分駐所查看,瞭解情形。
  2. 子女如未到案,應偕同子女到警局應訊說明。
  3. 對於子女確有違法行為時,應勸導子女誠實坦白供述案情,表示悔悟。
  4. 對於被害人,應負起監督不週管教不嚴的責,儘速與被害人和解,請求被害人原諒及不予追究。
  5. 如子女並未犯罪時,父母應多方了解實情,以待日後聲請少年法庭調查證據,以免子女受有冤屈。

 

警察會於24小時內移送孩子少年法庭後,父母應陪同孩子一同到庭。此時少年法庭可能處理情形:

  • 責付:孩子無收容必要時,父母須辦理責付手續,將子女帶回監督管教。
  • 收容:孩子責付不宜或責付不能,會將孩子收容,父母要前待少年觀護所會面安慰。 

註:一般法官會針對孩子非行之暴力性、侵害性、反社會性、是否在學、家庭管教態度、父母有無特別要求、是否受保護需要、再犯情形等來決定是否收容或責付。

 

開庭前應行注意事項


  1. 持續瞭解實情:知道事情發生之緣由,由如孩子有冤屈,應為子女搜集證物,尋找有利證人,以利日後聲請法官調查證據。 
  2. 配合審前調查:接到通知或傳票,應與子女取得聯繫,並督促陪同少年到庭說明,接受應訊,否則無正當理由不到者,少年法庭發出同行書(即成年犯的拘票)可以強制到庭。 在開庭期日前,法官會請少年調查官審前調查,少年調查官會另行通知父母及孩子進行了解,亦會向孩子就讀學校調取相關資料,此時父母應誠實報告,少年調查官日後作好調查報告,可使承辦法官對於子女的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等,加以瞭解,作為有利於其子女處遇的參考。如有與被害人成立和解,賠償對方損失,取得諒解,使對方不再追究,並取得原諒子女書面資料,準備提供法庭參考。

 

開庭時應注意事項


  1. 於審理期日陪同子女到庭,並在場旁聽,加以陳述意見。如子女在外求學或工作,無法與子女聯繫準時出庭,應事先向少年法庭請假(傳票上有書記官連絡電話),以免被同行或協尋。
  2. 如子女有違法行為,應勸導勇於認錯悔悟,並表示日後嚴加管教,請求從輕發落;相反的,子女如無違法行為,應從旁協助子女說明、主張、舉證,以利還原實情。
  3. 必要時可為孩子選任輔佐人(律師),一般對於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法官亦會指定輔佐人。

 

法院調查、審理結果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

  1. 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
  2. 交付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3. 告誡。

少年法院為決定宜否為保護處分或應為何種保護處分,認有必要時,得以裁定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6月以內期間之觀察。

少年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事件不應或不宜付保護處分者,應裁定諭知不付保護處分。

少年法院依調查、審理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犯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或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少年法庭審理事件,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一的保護處分︰

  1. 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 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3. 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4. 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執行保護管束時應注意的問題


  1. 瞭解子女應遵守的事項並督促其遵守。
  2. 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者交往。
  3. 應將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情形報告少年保護官。

配合少年保護官措施,向少年保護官詳為報告子女的一切狀況如下:

  • 有關於子女的品格、性向、嗜好、專長等,均不妨與少年保護官詳作溝通,如觀護人能充分瞭解少年,才可針對個案妥為輔導。
  • 少年保護官作家庭訪問時應全力合作配合,勿掩飾護短,並即早反應問題,主動與少年保護官共同研究處理問題。
  • 少年法庭辦理親職教育活動,應積極參加機會,學習瞭解與管教的知識,增進與少年溝通的能力與信心,成為稱職的父母。
  • 發布日期:110-05-05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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