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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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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貪瀆獎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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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院頒「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檢舉人於貪污瀆職之罪未發覺前,向有偵查權機關或政風機構檢舉,經法院判決有罪者,給與獎金,其金額最少新台幣30萬元,最高可達新台幣1000萬元,獎金給獎標準如下:

     

      (新臺幣)

1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列、死刑

67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

10年以上未滿15年有期徒刑

400萬元以上670萬元未滿

7年以上未滿10年有期徒刑

280萬元以上400萬元未滿

5年以上未滿7年有期徒刑

200萬元以上280萬元未滿

3年以上未滿5年有期徒刑

140萬元以上200萬元未滿

1年以上未滿3年有期徒刑

   80萬元以上140萬元未滿

未滿1年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30萬元以上 80萬元未滿

 

數人共同檢舉他人貪污瀆職案件而應給獎金者,平均分配之。數人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提供具體事證,無從分別其先後者,亦同。數人先後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者,獎金給與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但其餘檢舉人提供之事證,對於破案有直接重要幫助者,得酌情給獎。 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經法院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四條各款所列之罪一審判決有罪者,給與獎金三分之一,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後,給與其餘獎金。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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