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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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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翻譯文件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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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文件認證,其手續如下


一、備妥文件,提出原文文件之正本及翻譯文件:

須由公證人就該原文文件為查證,經查證完成後,經公證人審查翻譯內容無錯誤、遺漏或不實者,公證人再另行通知取件。

該國外文書須先經 我國駐當地之外館處 驗證,再經 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複驗後,始可受理該文書之譯本認證。(依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五月七日院信文速字第0930103556號函)

  1. 翻譯之原文文件正本,須提交公證人審核、查證:
    • 如果原文文件是國內各公私立單位簽發之文書:
    • 如果原文文件係外國作成之文書:
  2. 翻譯人必須事先翻譯完成,並依照原文格式,翻譯內容應依原文文件內容全部翻譯,不可漏譯或自行增刪內容。
  3. 份數:每份翻譯本後面都要裝訂附上1份原文文件的正本、副本或影本。多備1份翻譯本(含原文文件的正本、副本或影本)給法院存檔。

二、翻譯人,親自到場並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

三、請求書之填寫:

向法院聯合服務台購買〔認證請求書 〕一份。
請依各該請求書內所提示之欄位填寫資料後,併同前述 一、二,向本公證處提出為收件登記。

四、認證費用:新台幣750 (五份以內)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2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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