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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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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單身事實聲明書(其他國家結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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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大陸以外其他國家使用之中文「單身事實聲明書」者,手續如下


一、應備文件:

聲明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辦理英文之單身事實聲明者,應另外提出護照正本或影本》
親自到場,並應備妥以下文件:
☆請向戶政機關申請,並提出(一星期內 ): 

  1. 個人戶籍謄本五份 (*注意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得省略。)
  2. 曾經離婚者:應另向當初登記離婚的原戶政事務所申請發給離婚協議書 或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影本五份
  3. 配偶死亡者:另向當初登記配偶死亡的原戶政事務所申請發給配偶的死亡證明書 影本五份

二、填寫文件:

請向聯合服務處購買認證請求書 (同一文件僅需一張請求書)。
請依各該請求書內所提示之欄位填寫資料後,併同上述所列之證明文件,向本公證處提出辦理。

*【補充說明】

  1. 有關請求人所持往國外使用的文書經公證後,是否須再經外交部或其他單位驗證,因各國規定不同,請自行確認。
  2. 參考資料連結:
  1. 有關請求人所持往國外使用的文書經公證後,是否須再經外交部或其他單位驗證,因各國規定不同,請自行確認。
  2. 參考資料連結: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2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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