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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單身事實聲明書(其他國家結婚用)
辦理大陸以外其他國家使用之中文「單身事實聲明書」者,手續如下
一、應備文件:
聲明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辦理英文之單身事實聲明者,應另外提出護照正本或影本》
親自到場,並應備妥以下文件:
☆請向戶政機關申請,並提出(一星期內 ):
- 個人戶籍謄本五份 (*注意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得省略。)
- 曾經離婚者:應另向當初登記離婚的原戶政事務所申請發給離婚協議書 或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影本五份
- 配偶死亡者:另向當初登記配偶死亡的原戶政事務所申請發給配偶的死亡證明書 影本五份
二、填寫文件:
請向聯合服務處購買認證請求書 (同一文件僅需一張請求書)。
請依各該請求書內所提示之欄位填寫資料後,併同上述所列之證明文件,向本公證處提出辦理。
*【補充說明】
- 有關請求人所持往國外使用的文書經公證後,是否須再經外交部或其他單位驗證,因各國規定不同,請自行確認。
- 參考資料連結:
- 有關請求人所持往國外使用的文書經公證後,是否須再經外交部或其他單位驗證,因各國規定不同,請自行確認。
- 參考資料連結: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地址: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3號、電話:04-2251-0707)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 外國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2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