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如何辦理單身事實聲明書(大陸結婚用)

字型大小:

【 國人赴大陸結婚者,請先注意 】

對於單身事實之聲明,是性質上不能代理的行為,因此聲明人應親自到場辦理。
大陸「婚姻法」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國人與大陸人士在大陸結婚者,依結婚地之規定(大陸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10月1日頒布實施),國人除 應辦理「單身事實聲明書」外,另外並須就 與大陸結婚對象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為聲明。


 

辦理在大陸使用之「單身事實聲明書」及「非近親關係聲明書」者,手續如下


一、應備文件:

聲明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親自到場,並應配合所擬請求認證之文書,提出如下之相關證明:

  • 辦理「單身事實聲明書」者,請向戶政機關申請下列文件後,一星期內提出辦理:
  1. 個人戶籍謄本五份 。(*注意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得省略)
  2. 曾經離婚者:應另向當初登記離婚的原戶政事務所申請發給離婚協議書 或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影本五份。
  3. 配偶死亡者:應另向當初登記配偶死亡的原戶政事務所申請發給配偶的死亡證明書影本五份。
  • 辦理「非近親關係聲明書」者,須確定大陸之結婚對象後,並提出該個人基本資料,包括:
  1. 姓名
  2. 出生年月日
  3. 大陸居民身分證號
  4. 住址

*為避免抄寫疏誤,建議攜帶大陸結婚對象的居民身分證影本,以備核對所填寫的資料是否正確)

二、填寫請求書:

請向聯合服務處購買〔認證請求書 〕(同一文件僅需一張請求書)。 
依各該請求書內所提示之欄位填寫資料後,併同上述所列之證明文件,向本公證處提出辦理。

三、參考資料連結:

  1.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全球網
  2.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全球資訊網大陸配偶團聚至初設戶籍登記流程表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2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