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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不動產租賃或借用契約之公證或認證
有關房屋或土地之租賃或借用契約,請求公證時,究竟應請求作成公證或認證,依如下情況:
於公證日前已簽署完成之契約,僅得請求辦理該契約之認證;以房屋租賃契約認證為例,對於承租人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或出租人返還押租金等事項,認證事件係無法逕行約定強制執行;因此,契約雙方當事人若有約定強制執行事項之需要時,則應以公證為之,即該契約應於公證人面前當場簽訂作成,始得作成公證。
辦理租賃或借用契約之公證或認證者,其手續如下
一、備妥文件:
(一) 請求書之填寫:
依契約雙方之需要,向法院聯合服務台購買〔公證請求書〕 或〔認證請求書 〕 一份。
請依各該請求書內所提示之欄位填寫資料後,併同以下(二)所列之證明文件,向本公證處提出為收件登記。
(二) 請求人 (即契約當事人) 均應親自到場,並提出下列證明文件 (若有保證人者亦同):
- 契約雙方親自到場,並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
- 請求人為自然人: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
- 請求人為個人以外之商號、公司或法人:應提出商號、公司或法人相關之登記證明 (請參 公證或認證時之共通注意事項二 )。
- 委任他人代理者:
- 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
- 經合法授權代理之證明文件: [請參考如何代理? ]
- 其他應備之文件:
- 房屋租賃或借用:房屋權狀 (但未辦保存登記者免);及房屋現值證明(最近一期房屋稅單 或稅籍證明書)
- 土地租賃或借用:土地登記謄本
- 房屋或土地為多人共有,若非為分管部分之租賃或借用時,則共有人須全體共同出租/ 出借並到場;否則,應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並提出同意之證明
- [ 房屋租賃契約書 ] ; [ 房屋借用契約書 ]
- 應準備之份數,一式三份(出租人、承租人及公證處),得依當事人需要酌增。
- 若僅部分出租或出借時,請 - 附圖:標示出租或出借之位置範圍
二、應徵公證費為:請參公證費用表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2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