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證處簡介
業務簡介
- 辦理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之公證及關於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私證書之認證。
- 辦理下列文書之認證:
- 涉及私權事實之公文書原本或正本,經表明係持往境外使用者。
- 公、私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 中、英文譯本。
一般公(認)證事件之辦理流程
請求人先到本院聯合服務中心1號櫃台購買公(認)證請求書,填寫好請求書後,將請求書及想要公(認)證之文件交給公證處佐理員收件,佐理員收件後會依順序交由公證人審查,公證人審查後如認為無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即可作成公(認)證書,如認為違法無法辦理公(認)證時會拒絕辦理,如認為欠缺相關文件應補正時會當場告知請求人補正,待補正完成後再作成公(認)證書。 公證人作成公(認)證書之後,會核定公證費並告知請求人至本院聯合服務中心5號櫃台繳費,請求人繳費完成後持收據再向公證處佐理員領取公(認)證書。
公證結婚事件之辦理流程
欲辦理公證結婚者,請注意 [ 如何辦理公證結婚 ] ,至少三天前備妥文件,至本處辦理預約。
請預先擇選公證日期 (上班日均可),假日請參 [ 最新公告 ] 。
結婚人請於預定結婚日至少三天前,先到本院聯合服務中心1號櫃台購買公證結婚請求書,填寫好請求書後,再將請求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交給公證處佐理員收件,佐理員收件後會依順序交由公證人審查,公證人審查後如認為無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即會告知請求人至本院聯合服務中心5號櫃台繳費,繳費完成後記得將收據交給公證處佐理員,然後,結婚人及見證人再於預定之結婚日期到公證處辦理公證結婚儀式並領取公證書。公證人如認為違法無法辦理公證結婚者會拒絕辦理公證,如認為欠缺相關文件應補正者會當場告知請求人補正,待補正完成並繳費後,再於預定之結婚日期到公證處辦理公證結婚儀式並領取公證書。
公證處
- 彰化地方法院公證處
- 電話:04-8343171分機:2077~2079
- 傳真:04-8370581
- 受理時間:週一至週五
- 上午 8:00至12:00
- 下午13:00至17:00
- 但為作業時間之需要,請於上午11:00或下午16:00前掛號收件。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2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