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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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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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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除權判決,要怎麼辦理?


  • 聲請期限:

等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發佈日期起算)屆滿三個月內,拿裁定及公告紙本乙份向法院聲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記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3個月,應於發佈之日起算3個月後之3個月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超過6個月,如果超過6個月就要再重新辦理一次,申報權利期間重行起算)。 

  • 聲請人: 

  1. 應以聲請公示催告裁定之本人名義聲請除權判決。
  2. 可以委託他人出面代理辦理,惟應提出委任狀,並注意相關人之簽章(委任狀-並有特別代理權) 。
  • 聲請程式: 

  1. 撰寫民事聲請除權判決書狀乙份(新台幣2元)可請求法院服務處訴訟輔導人員代撰或自行依照範例撰寫除權判決聲請狀,並注意具狀人及代理人簽章。
  2. 持書妥之除權判決聲請書狀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如以郵寄方式辦理者,請至郵局購買匯票1,000元一張,抬頭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3. 將書狀綠色繳費單、裁定影本、公告紙本一併送交法院收發室(服務處收狀窗口)。 
  • 開庭: 

聲請人收到法院民事庭出庭通知後,得親自或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應自遲誤時起2個月內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 
 

  • 判決: 

  1. 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後聲請人或代理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寄發之除權判決書正本。 
  2. 持判決書正本即可到付款行庫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0-05-2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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