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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抵押物
意義
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聲請時應具備之要件或應注意事項
- 使用司法狀紙,繕寫聲請狀(民事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狀),聲請狀內請註明聲請人及相對人統一編號、住址、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相關事宜。
- 管轄權:參照非訟事件法第72條,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1)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2)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3)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4)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5)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6)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 應提出之文件:
(1)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2)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3)最新之土地或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4)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影本。
(5)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時,應提出相對人及關係人份數之聲請狀影本。
- 應列抵押物之抵押權人為聲請人,列抵押物之「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
- 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確定後,不待當事人聲請,由書記官主動核發確定證明書,嗣後當事人如聲請補發確定證明書,請具狀聲請補發,並繳納聲請費100元整。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0-05-1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