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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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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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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到法院辦理公示催告?


當事人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除了票據,應先到付款行庫(即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會等)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外,只有透過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的程序後,拿法院的除權判決書正本才可以到付款行庫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在什麼情形下,要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當你有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時,除了先到付款行庫或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外,就要儘快的到法院辦理公示催告,以免遭第三人主張權利及即早可以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以便得行使權利。

 

聲請公示催告,要怎麼辦理?


  • 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支票遺失為執票人向法院聲請。
  • 當事人辦理掛失止付後,要拿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狀委託他人前來辦理。若郵寄辦理,但須付聲請費用(匯票)、繕本及寫好之回郵信封。
  • 聲請公示催告應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務處購買,每份新台幣2元),依聲請公示催告(支票)範例、聲請公示催告(股票)範例格式,填寫正本一份再複印一份或多份(依付款行或股票公司決定)。
  • 公示催告應附之文件:
  1. 支票: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一件。
  2. 本票:本票影本。
  3. 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正本、報案資料影本。
  4. 聲請股票遺失如繼承人為聲請人應再附:

(1)繼承系統表。
(2)被繼承人(股票原始所有人)之除戶謄本。
(3)所有繼承人之現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其配偶過世應再附其除戶謄本。
(4)所有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5)股票分配同意書。(須蓋印鑑章)

  • 持聲請公示催告書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通訊辦理者應付抬頭為該地院名稱之匯票,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之新台幣1000元匯票並將之釘在書狀前,連同繕本及回郵信封(收信人及地址應書寫好)一同寄送管轄法院。
  • 持聲請公示催告書狀正本、繕本連同綠色繳費單一併送交法院服務處非訟收狀窗口,經辦人在繕本蓋上收發章後,再送交付款行庫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如為通訊辦理者應詢問股務公司是否可等至拿到除權判決時再一併寄送。
  •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之聲請人相同。
  • 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裁定後才向法院聲請公告上網,如公告後始發覺裁定內容有錯誤或漏寫,亦應即請求更正裁定,並將更正裁定登報。
  • 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於二十日內向法院遞公告上網聲請狀,如逾期未送(寄)回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送(寄)回公告上網聲請狀七日左右自行上本院網站,進入司法院網站,點選全站搜尋並輸入聲請人之名稱搜尋,搜尋到再點選該聲請人於本院聲請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直到裁定內容出現後再列印公告內容一份待聲請除權判決提出。(如相關機關行號要的話請印需要份數)。
  • 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公示催告公告後,怎麼辦?


  • 將本院公告之公示催告裁定列印或存檔保存,待聲請除權判決提出。
  • 等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發佈日期起算;發佈日期請參照裁定公告網頁下拉至裁定內容下方尋找)屆滿後三個月內,拿裁定、公告紙本向法院聲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第四點記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3個月,應於發佈之日期起算3個月後之3個月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超過6個月,如果超過6個月就要再重新辦理一次,申報權利期間重行起算)。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0-05-2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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