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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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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程序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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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八點,阿照一如往常來到法院的聯合服務中心櫃台報到, 他是一位退休老師,退休後就一直在法院擔任志工,最近因卡債族到 法院諮詢之人數上升,業務相對忙錄,為了協助卡債族,阿照特地去 接受數小時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之教育訓 練,希望在處理諮詢時,能夠提供更好的服務。

阿照答:

您好,我是法院服務中心之服務人員,很高興為您服務。

阿信問:

我現在因債務問題陷入困境,已經和銀行協商過了,但 無法成立協商,想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請問是聲請更生 好或者聲請清算好呢?

阿照答:

可不可以請您先把您的財產及就業等情況,先作簡單的 說明?

阿信問:

好,我今年五十歲,國中畢業,已經失業一年了,因為 工廠外移而被資遣,這一年來我也很認真的找工作,無奈因 年紀大了,而且學歷不高,根本找不到正職,只能偶爾打打 零工,賺點生活費用而已,有時一個月可賺得八千元至一萬 元左右,勉強糊口,但有時根本找不到任何工作。現在積欠 銀行的錢,大約是在一百萬元左右,當初欠債主要是為了照 顧二個現就讀國中的小孩,才會使用現金卡向銀行借錢,但 是現在真的已經沒辦法了?

阿照答:

依照您的狀況來看,您可能沒有辦法聲請更生,因為您 沒有比較固定之收入來源,無法提出一個可能會被債權人所 接受之更生方案(最長期限 6 至 8 年的償債計劃),您比較 適合聲請清算?

阿信問:

請問什麼是清算程序?法院會如何進行清算程序?

阿照答:

「清算程序」就是將債務人的財產中可以構成清算財團 的財產全部拿出來變賣,由法院或管理人將變賣所得,按債 權額比例分配給全體債權人。在清算程序進行中,債務人之 一些就業資格將會受到限制,例如:除非獲得法院的許可, 否則,債務人不能任意離開住居處所,此外,債務人的農漁 會會員資格將會喪失(所以將影響其參加農漁保的權益)、 不能從事保險業務員工作、不得為信用合作社員工、不得為 農會或漁會員工、不得受金融機構委託擔任催收人員或車輛 協尋人員、不得擔任證券金融事業僱用之業務人員、不得擔 任公益彩券經銷商、不得經營殯葬服務業、不得經營移民業 務、不得經營不動產經紀業、不得擔任地政士、不得充任記 帳士、不得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股票、不得於期貨商開戶委 託期貨交易、不得申請為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等等,且在生 2 活上將會當然受到限制,不得超過一般人通常生活的程度。 而且,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必須法院裁定免責者, 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反之,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 債務人對其餘債務仍然要負完全清償責任。另外,債務人最 後還要聲請並經法院裁定復權,才能回復與一般人相同的生 活。

阿信問:

可是我現在已經沒有財產可以供變賣償債,也沒有存 款,法院會如何進行清算程序?

阿照答:

您向法院報告說已經沒有財產可供變賣償債,法院會作 必要的調查,看看聲請人是否誠實,如果債務人不誠實,不 僅將來可能無法免責,而且也可能構成犯罪。法院也可以依 職權訊問您,或是您的親屬、為您管理財產的人等等,來了 解您之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除了您有到場接受訊問之義 務外,您的親屬等人也都有義務答覆,如果您的親屬對於法 院之查詣無故不為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的話,法院可以對其 處罰三千元以上三萬以下之罰鍰,而且可以連續處罰。 如果法院調查結果,認為您所陳報的內容為真實,確實 已經沒有財產可供變賣,這時法院在為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時,就會同時終止清算程序,而不用經過清算財團變價的程 序。

(這時在旁的阿強插嘴) 阿強問:

請問我目前有棟房屋和一輛二手車,而且也有工作,是 否可以聲請清算?法院又會如何進行?

阿照答:

有財產的話,當然也可以聲請清算,不過因為有財產需 要變價,所以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不會同時終止清算 程序。 阿強問: 您剛剛提到法院會把清算財團變價清償債權人,那究竟 我的什麼財產會構成清算財團? 阿照答: 依照消債條例之規定,構成清算財團的財產包括,(一)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可 以行使之財產請求權。(二)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但是 不包括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之財產在內,例如 如: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8 條、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勞工保 險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之權利,是屬於禁止扣押之權利, 這些權利就不屬於清算財團的財產。

阿強問:

如果財產是屬於清算財團,我還可以使用嗎?我聲請清 算,會不會影響我太太的財產?

阿照答:

債務人因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對於應屬清算財團之 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全部移由清算管理人行使。 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 權,依照消債條例第 98 條第 3 項規定,是屬於清算財團的 財產。而依民法第第 1009 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 時,其夫妻財產制,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依民法第 1030 條之規定,即要計算剩餘財產條之規定,亦即,要計算剩餘 財產。所以,如果配偶之一方聲請清算,他方配偶之婚後財 產,於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賸餘餘額之「半數」, 即要列入清算財團,分配給債權人。

阿強問:

請問法院裁定開始清算後,我的工作收入是不是要列入 清算財團,交給管理人去分配?

阿照答:

我剛剛有提到,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程序終止 或終結前,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才會列入清算財 團,這是因為我國的消債條例,為了鼓勵債務人努力更生, 早日恢復經濟活動,所以就清算財團採取「固定主義」,債 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後,程序終止或終點前,有償取得 (工作所得)之財產,是不列入清算財團的,該等財產應由 債務人自己保有。

阿強問:

這樣子看來,雖然我有工作,但是好像聲清算比較划得 來,不像更生要還六至八年,是不是?

阿照答:

不是這樣,消債條例為了避免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 其他固定收入之債務人,規避更生而選擇清算,特別規定這 樣的人若選擇清算,仍然要清償達到一定的額度,才可以獲 得免責,如果債務人所能清償的數額,達不到該額度的話, 法院會為不免責之裁定。

阿強問:

聽說清算程序中會進行債權人會議,是不是會通知債務 人參與?

阿照答:

在清算程序中不一定要召開債權人會議,只有在法院認 為必要時才會召開。另外,債務人有出席債權人會議之義務。

阿強問:

債務人如果作出不誠實行為,在清算程序會何後果?

阿照答:

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一年內,或在清算程 序,以損害債權為目的,而作出隱匿、毀棄財產或作不利於 債權人之處分,或者捏造債務、承認不真實之債務,或是隱 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會計文件,導致財產戕不真確 等不誠實的行為,是構成犯罪,依消債條例第 146 條規定, 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將來法院也會為不免責之裁 定。

  • 發布日期:110-05-11
  • 更新日期:110-05-1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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