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集中保管有價證券提存作業程序

字型大小:

準備文件


提存人取得法院准以集中保管有價證券為提存物之裁判後,準備下列文件:

  1.  提存書一式2份。
  2.  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

 

向往來證券商申請轉帳


  1. 檢附第一步準備之文件及證券存摺,填具「國庫保管品申請書」,並簽蓋集保原留印鑑。
  2. 證券商辦理轉帳後,向證券商領取用印後之提存證明書。

 

提存人至法院所在地代理國庫銀行繳交費用及領取寄存證相關聯單


  1. 檢附第一步準備之文件,及證券商用印後之提存證明書,向代理國庫銀行繳交作業手續費(內含支付集保結算所處理服務費新台幣500元)後,領取寄存證相關聯單。
  2. 繳交擔保提存費。依提存法第28條第3項規定,每件繳納新台幣500元,請先洽法院收費處開立繳款單據後,向代理國庫銀行繳交,並取得擔保提存費繳款證明。

 

提存人將下列文件送交法院提存所


  1. 提存書一式2份。
  2. 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
  3. 代理國庫銀行用印之寄存證相關聯單。
  4. 擔保提存費繳款證明。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2-04-2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存所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