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集中保管有價證券提存作業程序
準備文件
提存人取得法院准以集中保管有價證券為提存物之裁判後,準備下列文件:
- 提存書一式2份。
- 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
向往來證券商申請轉帳
- 檢附第一步準備之文件及證券存摺,填具「國庫保管品申請書」,並簽蓋集保原留印鑑。
- 證券商辦理轉帳後,向證券商領取用印後之提存證明書。
提存人至法院所在地代理國庫銀行繳交費用及領取寄存證相關聯單
- 檢附第一步準備之文件,及證券商用印後之提存證明書,向代理國庫銀行繳交作業手續費(內含支付集保結算所處理服務費新台幣500元)後,領取寄存證相關聯單。
- 繳交擔保提存費。依提存法第28條第3項規定,每件繳納新台幣500元,請先洽法院收費處開立繳款單據後,向代理國庫銀行繳交,並取得擔保提存費繳款證明。
提存人將下列文件送交法院提存所
- 提存書一式2份。
- 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
- 代理國庫銀行用印之寄存證相關聯單。
- 擔保提存費繳款證明。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2-04-2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存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