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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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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擔保提存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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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原因


  • 依法律規定有擔保提存之原因者。

例如:民法第368條、第905條、第907條,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02條等。

  • 依法院裁判而為擔保提存者。

例如:當事人請求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或請求撤銷假扣押、假處分,或免為假執行,而依法院之裁判提供擔保者。

 

管轄法院


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之(提存法第5條)。

 

提存程序


  • 提存人應填載提存書1式2份,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
  • 提存人應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到提存所辦理,亦得委任代理人為之,惟應附具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委任狀可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受委任人應攜帶身分證及印章。 
  1. 委任狀應加蓋提存人與提存書上使用之同一印章,如印章不同,應附具提存人之印鑑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印章真正之文件。 
  2. 提存人如僑居國外,無法親自到院辦理者,代理人應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簽證屬實之授權書,或由僑務委員會所屬單位出具之印鑑證明書辦理之。 
  • 提存人持提存書及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如以影本辦理,應切結與正本無異並蓋章),交提存所審核,依提存物之性質,分別辦理下列手續:
  1. 現金:填寫「國庫存款收款書」1式6聯後,到國庫櫃台繳納,國庫存款收款書第2聯交提存所附卷。 
  2. 登錄證券:於提存所審核前,先至合作金庫銀行員林分行繳納,再持「國庫保管品寄存證」到提存所辦理提存。
  3.  有價證券:於提存所審核後,至國庫櫃台填寫「國庫保管品經收通知書」,繳納有價證券後,將「國庫保管品經收通知書」第五聯、「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統一收據」第3聯交提存所附卷。
  • 匯款方式:戶名「合作金庫員林分行」、帳號「0240000000000」、解款行「合作金庫員林分行」,匯款後再持匯款單至本院提存所辦理。
  • 除本院代庫銀行(合作金庫銀行)本行支票外,其餘票據均應俟票據交換所交換入帳後,才能持正式收據及相關文件至提存所分案辦理。 
  • 提存費─擔保提存每件徵收新台幣500元。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第5聯交提存所附卷。 
  • 提存所收到聯單後,應於提存書上載明提存物保管機構名稱、地址、收受日期及收受證明,並蓋「准予提存」章戳及提存所主任簽名章、公印後,1份交由提存人收執,另1份留存。並即製作函片通知民事執行處或有關機構。 
  • 提存人如於辦妥提存物5日內,仍未接獲提存所發給之提存書時,得向該所查詢原因。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2-04-2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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