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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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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清償提存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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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原因


  • 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
  • 強制執行法關於強制執行所得金額、破產法關於破產債權分配金額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關於清算事件分配金額者。
  • 政府機關依據法律所發給之補償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者。

 

管轄法院


  • 清償提存事件,由民法第314條所定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提存法第4條)。清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應依下列各項之規定: 

(1)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所在地為之。 

(2)其他之債,於債權人之住所地為之。  

  • 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住所。(提存法第4條) 
  • 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最後住所,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致難依前項定其清償地者,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 數人有同一債權,其給付不可分,或為公同共有債權,而債權人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者,由其中一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 強制執行法關於強制執行所得金額、破產法關於破產債權分配金額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關於清算事件分配金額之提存,由受理強制執行、破產事件或辦理清償事件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 政府機關依據法律所發給之補償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其提存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提存程序


  • 提存人應填載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各1式2份。如提存物受取權人有2人以上時,提存通知書應按人數每增加1人加填1份,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後持向提存所辦理。 
  • 提存人應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到提存所辦理,亦得委任代理人為之,惟應附具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委任狀可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受委任人應攜帶身分證及印章。 

(1)委任狀應加蓋提存人於提存書上使用之同一印章,如印章不同,應附具提存人之印鑑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印章真正之文件。 

(2)提存人如僑居國外,無法親自到院辦理,應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簽證屬實之授權書,或由僑務委員會所屬單位出具之印鑑證明書辦理之。   

  • 提存物繳納方式:

(1)現金:填寫「國庫存款收款書」1式6聯後,到國庫櫃台繳納,國庫存款收款書第2聯交提存所附卷。

(2)匯款方式:戶名「合作金庫員林分行」、帳號「0240000000000」、解款行「合作金庫員林分行」,匯款後再持匯款單至本院提存所辦理。

(3)除本院代庫銀行(合作金庫銀行)本行支票外,其餘票據均應俟票據交換所交換入帳後,才能持正式收據及相關文件至提存所分案辦理。

  • 提存所審核提存書、提存通知書及相關文件後,認為合於提存程序者 

(1)由提存人執提存書至收費處繳納提存費,其收費情形如下:

(2)提存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10,000元以下者,徵收100元。 

(3)逾10,000元至100,000元者,徵收500元。 

(3)逾100,000元者,徵收1,000元。 

(4)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提存者,免徵提存費。 

(5)提存費用,提存人得於提存金額中扣除之。但應於提存書記載其數額,並附具計算書。

(6)再執國庫存款收款書至法院代庫銀行繳存提存費。

(7)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第5聯,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第2聯交提存所附卷。   

  • 提存所收受聯單後,應於提存書上載明提存物保管機構名稱、地址、收受日期及收受證明,加蓋「准予提存」章戳及提存所主任簽名章、公印後,將提存書交由提存人收執,並將提存通知書送達提存物受取權人。 
  • 提存人如辦妥提存物後5日內,仍未接獲提存所發給之提存書時,得向該所查詢原因。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2-04-2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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