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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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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訴訟指定司法院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平台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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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院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平台」(下稱司法院作業平台,網址: https://efiling.judicial.gov.tw/)-線上起訴系統,業於民國104年9月30日起,正式提供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之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書狀傳送服務。
  2. 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及第83條所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及第153條之1第1項規定,當事人書狀及訴訟文書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法院。司法院建置之上開作業平台,可提供當事人利用此系統進行稅務行政訴訟事件即時、便捷之書狀(包括起訴,上訴、抗告、答辯、補充等書狀及、傳送電子附件等)傳送服務,並於完成傳送至司法院作業平台時,與書狀提出於本院有相同之效力。
  3. 上述司法院作業平台適用對象限於訴訟當事人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及稅務機關。原告對被告機關(即本院轄區內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彰化縣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稅捐稽徵處))向本院提起稅務行政訴訟事件,其委任之律師、會計師等訴訟代理人須具有司法院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平台帳號,且同意使用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並指定司法院作業平台為收受電子文件之資訊系統,始得於上開系統傳送、收受書狀及訴訟文書。
  4.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縣政府稅務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及彰化縣稅務局已指定司法院作業平台為收受電子文件之資訊系統,並就原告使用司法院作業平台提起之第一審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使用司法院作業平台傳送、收受書狀及訴訟文書。
  5. 參加人委任之律師、會計師等訴訟代理人,如具有司法院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平台帳號,且同意使用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並指定司法院作業平台為收受電子文件之資訊系統者,得填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指定司法院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平台同意書(訴訟參加部分)」紙本,於簽名或蓋章後,併同「司法院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平台帳號申請證明」(於司法院作業平台>個人資料維護頁面點選產生證明文件列印)提送本院確認啟用後,得於上開系統傳送、收受書狀及訴訟文書。
  6. 前述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範圍如下:因國稅(包括關稅、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營業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地方稅(包括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娛樂稅等)核定稅捐處分或其相關裁罰處分,以稅務機關為被告之第一審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不含逕提訴願之行政訴訟事件)。
  7. 有關前揭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保全證據、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及停止執行之聲請狀,或依法令規定應由非使用司法院作業平台之訴訟當事人簽章者(如委任書、終止委任書),則不得使用司法院作業平台傳送書狀。
  8. 以司法院作業平台傳送書狀及訴訟文書之送達時間及效力,請參照行政訴訟法第59條及第83條所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及第153條之1第1項、電子簽章法第7條第2項第1款及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有關適用範圍、程序審查與通知、訴訟文書之送達等,請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稅務行政訴訟事件線上起訴系統作業要點。
  9. 本院業依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將傳真號碼、電子信箱帳號及司法院作業平台網址公告週知,並指定專人處理上開辦法所定之文書傳送事務。
  10. 本院專責人員:黃當易、楊筱惠

  • 電話: (04)8343171分機6126或6145
  • 傳真: (04)8340624
  • 電子郵件:chdemail@judicial.gov.tw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0-04-3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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