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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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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訴訟事件線上起訴系統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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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


當事人同意適用電子簽章法者,得使用稅務行政訴訟事件線上起訴系統(下稱本線上起訴系統)提起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並為訴訟行為。

前項所稱之同意,依電子簽章法第4條、第7條第2項第1款規定,除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本院轄區之各縣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稅捐稽徵處)、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業已指定司法院之「司法院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平台」為收受電子文件之資訊系統外,應逐案表示同意。

第一項所稱之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係指因國稅(包括關稅、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營業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地方稅(包括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娛樂稅等)核定稅捐處分或其相關裁罰處分,以稅務機關為被告之第一審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不含逕提訴願之行政訴訟事件)及起訴狀、上訴或抗告狀及其相關書狀。但有關前揭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保全證據、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及停止執行之聲請狀,或依法令規定應由非使用本平台之訴訟當事人簽章者(如委任書、終止委任書),不得使用本平台傳送書狀。

 

程序審查與通知


就第一點第一項之起訴或聲請(如聲請再審),本院將先行審查程序,經審查符合法定程式後,始書面通知被告機關有關原告同意使用本線上起訴系統一事,並命答辯、陳述意見及檢送卷宗。如參加人亦同意使用本線上起訴系統者,本院即書面通知其他當事人。

 

訴訟文書之送達


以本線上起訴系統提出之訴訟文書,其傳送與送達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及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及第153條之1第1項、電子簽章法第7條第2項第1款、及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規定。

參加人未同意使用本線上起訴系統者,應自行將其書狀繕本送達其他當事人;當事人同意使用本線上起訴系統者,由本院列印其所提書狀之繕本並送達於未同意使用本線上起訴系統之參加人。

無法以本線上起訴系統提出之附屬文件、或依法令規定應由當事人簽章之書狀,應於二周內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如無法於上開期間提出,得聲請展期。

當事人使用本線上起訴系統撤回起訴或聲請者,本院承辦股書記官將以電話詢問確認並製作公務電話紀錄附卷。

 

本要點簽奉院長核定後定期施行,修正時亦同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0-04-3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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