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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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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被害人、被告上訴權利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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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您是告訴人或被害人而對本判決不服,請將不服的具體理由以書面寫清楚,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聲請,請求檢察官上訴。但要注意可以上訴的期間只有20天,而且這項可以上訴的期間,是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的日期起算,而不是從您收到判決後起算。
  • 如果您是被告而對本判決不服,可以在您收到判決後20 天內提起上訴,而上訴的目的,既然是希望改變原來的判決。所以您的上訴狀一定要記載上訴的具體理由。
  • 如果您是被告,也可以在20 天的上訴期間內,先行提出上訴狀,但要注意在20 天上訴期間屆滿後的20 天內,向原來判決的法院以書面補提上訴理由狀。
  • 如果您有什麼訴訟程序的疑問,可以就近到任何法院的聯合服務中心洽詢,也可以依照法律扶助法的規定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求法律扶助。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的電話是:(04)8375882。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0-05-2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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