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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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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提起自訴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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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主體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

自訴限制


  1.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2.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3.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4. 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

自訴程式


  1. 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

  2. 自訴狀,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以及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0-04-2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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