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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提起自訴須知
自訴主體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
自訴限制
-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 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
自訴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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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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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狀,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以及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0-04-2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