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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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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程序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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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判決處刑程序


被告犯罪後,依據他的自白或是其他的證據,已經足可認定被告有犯罪,且依法適合判處「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時,檢察官即可不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也就是適用「簡易程序」來審理。

此類案件法院如果認為合適,也可以將一般通常程序的案件,改依「簡易程序」來處理。

此類案件,因為案情已經明朗,法院原則上可以不必開庭,但有必要時,仍然可以開庭調查。

當然,這種「簡易程序」的案件,法院所宣告的刑度,必須在前面所講的範圍之內,目的是給被告有自新的機會,也可以節省開庭的勞費。

準備程序


案件的審判要能夠密集、順暢地進行,在開始審判之前,自應有相當的準備,所以要有「準備程序」。

在這個程序中,如果被告就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已經坦白承認,法院可以考慮用「簡式審判程序」或改依「簡易程序」來處理,使案件快速的終結。

另外,因為調查證據是整個審判程序的核心,當事人有什麼證據要調查,要傳喚何人作證,或做什麼鑑定,或請求向其他機關調取書證,都要在這時候提出來,讓法院有所瞭解,如果認為有調查的必要,才能預留時間、妥善安排,使日後的「審判程序」順利、有次序,以節省時間,發揮審判效能。

簡式審判程序


被告所犯的罪,如果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而又坦承犯罪時,法院可以在聽取當事人、辯護人等人的意見後,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來進行。

此時,因為被告對起訴事實並不爭執,案情比較明朗、單純,地方法院合議庭亦可決定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審判程序及證據調查都可以簡化,不需進行交互詰問,也不適用傳聞法則的證據能力限制規定,使案件快速終結,達到訴訟經濟的目的,也可以使有心悔過的被告快速脫離訟累。 

協商程序


案件經檢察官向法院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只要起訴或聲請處刑罪名的法定刑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也不是由高等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在法院辯論終結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和被告可以就被告願意接受的刑度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等事項進行協商,經雙方達成合意,而且被告也認罪,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協商合意內容來判決,這個程序就叫做協商程序。

關於量刑協商制度,司法院製有「認識量刑協商」宣導資料,民眾如有需要,可逕向本院訴訟輔導處索取。 

交互詰問程序


刑事案件在法院開庭調查證據時,可以由被告(或辯護律師)、檢察官分別對證人直接問話,使證人講出對自己一方有利的證據;或是發現對方所舉的證人為不實的虛偽陳述時,也可以提出質問,讓他的虛偽陳述洩底而不被採信。因為進行問話時,必須遵守一定的順序,一方問完才輪到另一方發問,所以稱為「交互詰問」。

到底證人所講的話是否可信,透過「交互詰問」的程序,加以抽絲剝繭後,事實的真相比較容易呈現,法院才能夠做出正確的判決。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4-2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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