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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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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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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於家事事件涉及情感糾葛及其複雜性,傳統的民事審理規則已 無法滿足妥適處理家事事件之需求,專業的家事事件法因應此背景而 立法,並自一○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依照新法的精神,法院處理家事事件法,不再侷限只是法官開庭、 寫裁判的模式,我們以堅強審判獨立的核心價值為前提,規劃便民禮 民的行政措施,配置支援辦案的硬體設備,並透過積極聯結社政服務、 警政保護、就業轉介、法律扶助及其他社會資源,共同為家事事件之 當事人提供服務,期望運用法律專業外各項資源,協助妥適處理家事 糾紛。

家事事件法將家事事件分為五類:

  1.  訴訟事件:甲、乙、丙類。
  2.  非訟事件:丁、戊類。

為盡可能解決家庭成員間之紛爭,法院處理家事事件時,應讓當事人 先經由調解程序確實瞭解紛爭所在,進而自主解決紛爭,重建或調整 和諧的的身分及財產關係,建構裁判方式以外之替代性解決訟爭功能, 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明定除丁類事件外,其餘甲、乙、丙、戊類事件, 於請求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家事事件之種類


  • 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
  1. 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2. 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3.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4. 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 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
  1. 撤銷婚姻事件。
  2. 離婚事件。
  3. 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4. 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 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
  1. 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 件。
  2. 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3. 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 生請求事件。
  4. 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5. 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6. 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 係所生請求事件。
  • 下列事件為丁類事件:
  1. 宣告死亡事件。
  2. 撤銷死亡宣告事件。
  3.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4. 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5. 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6. 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7. 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8. 親屬會議事件。
  9. 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
  10. 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11. 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
  12. 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
  • 下列事件為戊類事件:
  1. 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
  2. 夫妻同居事件。
  3. 指定夫妻住所事件。
  4. 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
  5. 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6. 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
  7. 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8. 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
  9. 交付子女事件。
  10. 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
  11. 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及監護人報酬事件。
  12. 扶養事件。
  13. 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0-04-2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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